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29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 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公司315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 下 同 )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139,13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00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11人,代表股份139,12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997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50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1.34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91,2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 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9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1,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99,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2,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0,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