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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电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湖北平安电工科技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

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

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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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

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

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

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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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

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

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办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

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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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独立董事须对公

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

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

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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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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