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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电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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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6、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或即将发

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

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

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

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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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

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等,应在会议结束后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外的重大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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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

签订相关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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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
告。“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涉及财务资助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在协议签署前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涉及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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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在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且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

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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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公司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

动;

       11、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5、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1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1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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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2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26、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①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②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③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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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

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

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

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事项信

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

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

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

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汇报,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

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

报告初稿。对于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

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提交相应的审批机构予以

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无需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

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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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

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

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

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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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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