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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电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
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平
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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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

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各子公司负责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

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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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

九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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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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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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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

人;

       (十)因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知情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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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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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行第十三条规定重大事项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
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登记方式,即每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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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
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

记。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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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报备。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

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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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
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

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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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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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 记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证券账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时 间    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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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注:

1.姓名、身份证号为必填项,其他事项可由内幕信息事项负责人(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汇总登记,登记后及时报送至公司董秘

处。

2.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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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重大事项

   事项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备注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填报重大事项的进展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重大事项的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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