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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电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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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下同)。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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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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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
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下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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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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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审议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关联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公司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定期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

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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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是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关联法人的主体,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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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除《公司章程》规定

的特殊情况外,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不
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并授权董事长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如董事长与其审议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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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
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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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应当说明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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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
审议程序,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

于”、“达到”,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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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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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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