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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电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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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
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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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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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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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会

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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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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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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