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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CHAINW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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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24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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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
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下午15时在郑州市农业路东41
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书盈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5,68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506%,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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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3人,代表股份
5,151,2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
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
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3、2023年度财务报告
     提案4、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提案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案6、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案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案8、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提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提案10、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提案11、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4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4-29)《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4-37)《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3)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2)《关于2024年度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1)《关于
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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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
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
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99.9781%通过。
     提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99.9781%通过。
     提案3、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99.9781%通过。
     提案4、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783%通过。
     提案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9689%通过。
     提案6、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6.0106%通过。
     提案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783%通过。
     提案8、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出席
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783%通过。
     提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
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689%通过。
     提案10、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689%通过。
     提案11、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689%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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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
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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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高    恰




负责人:     罗新建

                                                             经办律师:      陈宇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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