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27
德豪润达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股
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
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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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
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
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
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如果公司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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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
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八)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
配政策执行。
四、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坏境,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的
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在本规划执行期内,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对调整方案
进行详细论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时亦同。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