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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4-01-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
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授予名
单》”)等相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系基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而做出的,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对《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
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
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公司确定 2024 年 1 月 24 日为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2024 年 1 月 24 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下列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7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880.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6.61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499.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21 元/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7、本激励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8、本次授予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10、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
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确定 2024 年 1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以 6.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80.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 13.21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9.00 万份股票
期权。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张伟、曹勇、刘炎姿、金国林、徐志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