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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李建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374 名,代表股东
3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84,926,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4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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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409,914,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7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012,7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7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5,152,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3 人,代表股份 75,012,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040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988,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
反对 5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
3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1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反对 5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 3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4,188,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
反对 3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3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 0.0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14,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1%;反对 3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7%;弃权 3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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