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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捷: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4-04-27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4-03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执行《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
简称“《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及更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一)公司执行《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023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10 破 12 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根
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本次共计转增 517,596,783 股股票,公司总股本
由 687,815,040 股增至 1,205,411,823 股。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5),上述转增事项已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动,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87,815,040 元变更为
1,205,411,823 元,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的相关内
容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1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由 蔡 开 坚 、蔡 冰 、佐 藤 秀 一( 日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由 蔡 开 坚 、蔡 冰 、佐 藤 秀 一( 日
本 国 籍 )、玉 环 兴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捷 控 股     本 国 籍 )、玉 环 兴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浙 江 桑 耐 丽 铜 业 有 限 公 司 )   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
和北京网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                       和北京网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2001 年 8 月 9 日 在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2001 年 8 月 9 日 在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148358471J。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148358471J。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04 年 6 月 7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04 年 6 月 7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600 万 股 。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发      币 普 通 股 2600 万 股 。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发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04 年 7 月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1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公 司 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公 司 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增 发 人 民 币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增 发 人 民
普 通 股 2800 万 股 。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发 行      币 普 通 股 2800 万 股 。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发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07 年 10 月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07 年 10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月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公 司 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公 司 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向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增 发 人 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向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增 发 人
币 普 通 股 12000 万 股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发      民 币 普 通 股 12000 万 股 。全 部 为 向 境 内 投 资 人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14 年 6 月       发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内 资 股 , 于 2014 年 6
1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月 1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023 年 12 月 29 日 ,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23)浙 10 破 12 号 之 三 《 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确 认 公 司 重 整 计 划 执 行 完 毕
                                                             并 终 结 公 司 重 整 程 序 。根 据《 重 整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本 次 共 计 转 增 股 份 517,596,783 股 。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781.504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205,411,823 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自然人蔡开坚、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自然人蔡开坚、蔡
冰、佐藤秀一及法人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 冰、佐藤秀一及法人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
                                                                                                             2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浙 江 桑 耐 丽 铜 业 有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浙 江 桑 耐 丽 铜 业 有
限公司)、北京网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限 公 司 )、北 京 网 智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成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浙江中捷缝纫                     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6000 万股,其中,蔡开坚认购
机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负 债 及 权 益   2880 万股,蔡冰认购 960 万股,佐藤秀一认购 60
作 为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发 起 人 的 出 资 时 间 为 2001    万股,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960 万股,中捷
年 8 月 9 日。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780 万股,北京网智通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认购 360 万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浙江中捷缝纫
                                                             机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负 债 及 权 益
                                                             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8 月 9 日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8,781.504 万 股 ,全 部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每 股        1,205,411,823 股 ,全 部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                                             面 值 1.00 元 。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该 事 项 应 当 经 全 部 由 独 立 董 事
大 会 的 提 议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参 加 的 会 议( 即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审 议 ,并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十 日 内 提 出 同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过 半 数 同 意 。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见。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 分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以 及 为    充 分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以 及 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 部 资 料 或 解 释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全 部 资 料 或 解 释 。有 关 提 案 涉 及 独 立 董 事 及 中
发 表 意 见 的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或 补 充 通 知 时   介 机 构 发 表 意 见 的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或 补 充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董事会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                           董事会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行审核,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持。                                                         主 席 主 持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职 务 时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的 一 名 监 事

                                                                                                              3
主 席 主 持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主持。
职 务 时 ,由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主 持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半 数 以 上   举代表主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举代表主持。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会 议 主 持 人 违 反 股 东 大   意 ,股 东 大 会 可 推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持 人 ,继
会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现   续开会。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 东 大 会 可 推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持 人 ,继 续 开
会。
第 九 十 二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董 事 会 、监       第九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 出 报 告 。每 名 独 立 董 事 也 应 提 交 年 度 述 职 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并 与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直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接 或 者 间 接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其 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并 应 当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第一百七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                                                   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直 系 亲 属 是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弟 姐 妹 、配 偶 的 父 母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4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举情形的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五 )为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     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
                                                             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前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本条前述“附属
                                                             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本条前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前述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的 股 东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提 出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可 以 提 出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决定。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第一百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5
应 当 征 得 被 提 名 人 的 同 意 。提 名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应 当 征 得 被 提 名 人 的 同 意 。提 名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历 、全 部 兼 职 等 情 况 ,并 对 其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历 、全 部 兼 职 、有 无 重 大 失 信 等 不 良 记 录 等 情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发 表 意 见 ,被 提 名 人 应 当 就 其 本   况 ,并 对 其 符 合 独 立 性 和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其 他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条 件 发 表 意 见 。被 提 名 人 应 当 就 其 符 合 独 立 性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
董 事 的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时 ,应 当 将 所 有 独 立 董 事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的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时 ,将 所 有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有 关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明 、候 选 人 声 明 、独 立 董 事 履 历 表 )报 送 深 圳     名 人 声 明 与 承 诺 、候 选 人 声 明 与 承 诺 、独 立 董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被 提 名 人 的 有   事 履 历 表 ) 报 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披露相关声
关 情 况 有 异 议 的 ,应 同 时 报 送 董 事 会 的 书 面 意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见。                                                         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                     涉及问询、补充材料,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事 候 选 人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修 改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的   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
相 关 提 案 并 公 布 ,不 得 将 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
为 独 立 董 事 ,但 可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候 选 人 选 举 为   料。
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异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对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当取消该提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第一百八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事 相 同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但 是 连 任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但 连 续 任 职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六 年 。 在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第一百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由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独 立 董 事 代
撤换。                                                       为 出 席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程 序 解 除 其 职 务 。提 前 解 除 职 务 的 ,公 司 应 将    事职务。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具 体 理 由 和 依 据 。独 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6
                                                               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一百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 出 辞 职 。独 立 董 事 辞 职 应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书 面     提 出 辞 职 。独 立 董 事 辞 职 应 当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书
辞 职 报 告 ,对 任 何 与 其 辞 职 有 关 或 其 认 为 有 必     面 辞 职 报 告 ,对 任 何 与 其 辞 职 有 关 或 其 认 为 有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明。                                                           说 明 。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项予以披露。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限定的最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人 数 的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中 欠
                                                               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的 , 拟 辞 职 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八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新增条款内容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指 上 市 公 司 拟 与 关             ( 一 )独 立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对 公 司 具 体 事
联 人 达 成 的 总 额 高 达 300 万 元 或 高 于 上 市 公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的 关 联 交 易 ) 应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 四 )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五 )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 二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
务所;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五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所列职 权 的 , 应 当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过 半 数 同
集投票权;                                                   意。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构 ,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 意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 本条第一款所列提 议 未 被 采 纳 或 上 述 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下列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新增条款内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
权 外 ,还 对 以 下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发 表第一 百 八 十 六 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审计委员、提
独立意见: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包括: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六)相关承诺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计师事务所;
      ( 七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调 整 、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 策 程 序 、执 行 情 况 及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利 润 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8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万 元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借 款 或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以 及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措施回收欠款;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或 者 转 而 申 请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委 托 理 财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相 关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事 项 、上 市 公 司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股 票 及 其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购 、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回购股份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
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报告。
东权益的事项;
      ( 十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 见 之 一 :同 意 ;保 留 意 见 及 理 由 ;反 对 意 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 董 事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时 ,董 事 会 应 将 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 百 八 十 八 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 百 八 十 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
新增条款内容                                                 至第(三)项、第一 百 八 十 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第一 百 八 十 六 条 独 立 董 事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积 极 主 动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必
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 二 )公 司 未 及 时 或 适 当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删除
义务;
      ( 三 )公 司 发 布 的 信 息 中 可 能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

                                                                                                    9
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
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                      第一百九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事 应 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充 分 ,两 名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书 面 要 求 延 期 召 开 董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纳的;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四 )对 公 司 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人员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后 ,董 事
他情形。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 大 会 提 交 述 职 报 告 ,述 职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东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容: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                     容:
会 会 议 情 况 ,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 二 ) 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               门会议工作情况;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所列事项进
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                 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所列独立董
情况;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方面所做的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
      ( 五 ) 参加培训的情况;                              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0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自查结论。
第一百九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 , 详 细 记 录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 独立董事履行
载。                                                         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 ,对 公 司 累 计 和 当 期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执 行 相 删 除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 度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公 司 应 保 证 独 立 董 事 享 有 与 其 他 董 事 同
                                                             删除
等 的 知 情 权 ,及 时 向 独 立 董 事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定 期 通 报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权 ,公 司 应 当 为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所 必 要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人 员 支 持 ,指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证
他 董 事 同 等 的 知 情 权 。凡 须 经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事   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项 ,公 司 必 须 按 法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通 知 独 立 董 事   行职责。
并 同 时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料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充 分 的 ,可 以 要 求 补 充 。当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独    他 董 事 同 等 的 知 情 权 。凡 须 经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事
立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充 分 或 论 证 不 明 确 时 ,可 联   项 ,公 司 应 当 按 法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通 知 独 立 董 事
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并 同 时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料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充 分 的 ,可 以 要 求 补 充 。两 名 及 两 名 以 上 独 立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完 整 、论 证 不 充 分 或 者 提 供 不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积 极 为 独 立   及 时 的 ,可 以 书 面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延 期 召 开 会 议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为 独 立 董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 三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职 权 时 ,公 司 董 事 、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拒 绝 、阻 碍 或 隐 瞒 相 关 信 息 ,不 得 干 预 其 独 立
贴 。津 贴 的 标 准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制 订 预 案 ,股 东    行使职权。
大会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11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的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津 贴 。津 贴 的 标 准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制 订 方 案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在 上 市 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
中 独 立 董 事 两 名 ,可 设 职 工 董 事 一 名 。董 事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两 名 。
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举产生。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 一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任命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
      ( 五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审 查 批 准 下 设 专 业          ( 五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审 查 批 准 下 设 专 门
委员会的报告;                                               委员会的报告;
      ( 六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 六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方案;                                                     算方案;
      ( 七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 七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普 通 债 券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普 通 债 券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及其上市方案;                                             具及其上市方案;
      ( 九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 九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十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授         ( 十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
资 )、资 产 处 置( 包 括 资 产 出 售 、购 买 、租 赁 、    资 )、资 产 处 置( 包 括 资 产 出 售 、购 买 、租 赁 、
设 定 担 保 、资 产 报 废 的 处 理 等 )、重 大 合 同 签     设 定 担 保 、资 产 报 废 的 处 理 等 )、重 大 合 同 签
订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捐 赠 、股 权 激      订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捐 赠 、股 权 激
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十 二 )制 订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或 购 买 的         ( 十 二 )制 订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或 购 买 的
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十 三 )拟 订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对 外 担 保         ( 十 三 )拟 订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对 外 担 保
议案;                                                       议案;
      ( 十 四 )拟 订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 十 四 )拟 订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议案;                                                       议案;

                                                                                                             12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六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 十 六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二 十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公         ( 二 十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 十 一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 二 十 一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各专                      第 二 百 〇 二 条 董 事 会 下 设 战 略 、审 计 、提 名 、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薪 酬 与 考 核 四 个 专 门 委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各 专 业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各 专 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订。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 定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过 半 数 并 担 任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人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应 当 为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董 事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人 )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作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由 副 董 事 长 履 行 职 务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名 董 事 履 行 职 务 。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董 事 长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应 在 10 日 内 召 集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                 长 应 在 10 日 内 召 集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立 董 事 联 名 提 议 时 ;      ( 三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时( 此 时 应 当 经 全 部 由 独
(四)监事会提议时;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五)总经理提议时;                                         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六 ) 代 表 10%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提 议 时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七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召 集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其 他   (五)总经理提议时;

                                                                                                            13
情形。                                                        ( 六 ) 代 表 10%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提 议 时 ;
                                                              ( 七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召 集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其 他
                                                              情形。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                        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事。
      如 有 本 章 程 前 条 第( 二 )、( 三 )、( 四 )、         如 有 本 章 程 前 条 第( 二 )、( 三 )、( 四 )、
( 五 )、( 六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 五 )、( 六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应 当 指 定 副 董 事 长 或 一 名 董 事 代 其    行 职 责 时 ,由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的 一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责 ,亦 未 指 定 具 体 人 员 代 其 行 使 职 责 的 ,可 由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设 副 总 经 理 五 名 ,负 责 协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设 副 总 经 理 一 至 三 名 ,负
助 总 经 理 开 展 工 作 。副 总 经 理 的 任 免 程 序 为 由    责 协 助 总 经 理 开 展 工 作 。副 总 经 理 的 任 免 程 序
总经理提名或提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为由总经理提名或提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名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名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作 出 决 议 后 ,或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 体 方 案 后 ,须 在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或 股 份 )
                                                              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和 发 展 需 要 等 实 际 情 况 ,在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和 发 展 需 要 等 实 际 情 况 ,在
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 二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条件: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1、 公 司 母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14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利 润 )为 正 值 ,且 现 金 充 裕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不     合理因素。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二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2、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条件: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 公 司 母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3、 公 司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利 润 )为 正 值 ,且 现 金 充 裕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购         2、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0%( 含 20%) ;                          3、 公 司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4、 不 存 在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购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保 证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和 长 远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进 行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0%( 含 20%) ;
一 次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盈         4、 不 存 在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金分红;                                                           5、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定 性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70%,或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按 当 年 实 现 的 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配 利 润 、母 公 司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二 者 中 较 小 数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额 计 算 ) 的 10%,且 连 续 三 年 内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保 证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和 长 远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进 行
分 配 利 润 的 30%。当 年 未 分 配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可      一 次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盈
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金分红。
考 虑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配 方 案 时 ,可 审 议 批 准 下 一 年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事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项 。公 司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性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1、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可 分 配 利 润( 按 当 年 实 现 的 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利 润 、母 公 司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二 者 中 较 小 数 额
        2、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计 算 )的 10%,且 连 续 三 年 内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配 利 润 的 30%。当 年 未 分 配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可 留
        3、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考 虑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债 务 偿 还 能 力 、是 否 有 重 大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和 投 资 者 回 报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15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情 形 ,并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公 司 在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的现金分红政策: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1、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配预案。                                                             2、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 一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会 结 合 公 司 的 盈 利 情 况 、经 营 发 展 规 划 、股 东            3、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回 报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社 会 资 金 成 本 以 及 外 部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融 资 环 境 等 因 素 ,并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划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审议。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东 大 会 的 权 利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公 司 在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方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 二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需 经 三   配预案。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方 案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的 盈 利 情 况 、经 营 发 展 规 划 、股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东 回 报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社 会 资 金 成 本 以 及 外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部 融 资 环 境 等 因 素 ,并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划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心的问题。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现 金 分 红
      ( 三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具 体 方 案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或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有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分 红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权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董 事 会 对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未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对 董 事 会 制 定 或   采 纳 或 者 未 完 全 采 纳 的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中
修 改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审 议 ,并 经 过 半 数 监   记 载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及 未 采 纳 的 具 体 理 由 ,并
事 通 过 ,在 公 告 董 事 会 决 议 时 应 同 时 披 露 独 立   披露。
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 四 )公 司 当 年 盈 利 且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东 大 会 的 权 利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但 未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管 理 层 需 向 董 事 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提 交 详 细 的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方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公 开 披 露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行 审 议 前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议批准;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 五 )公 司 若 因 不 能 满 足 章 程 规 定 的 分 红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条 件 而 不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时 ,董 事 会 就 不 进 行 现   题。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原 因 、公 司 留 存 收 益 的 确 切 用 途         ( 三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16
及 预 计 投 资 收 益 等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经 独 立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分 红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在 公 司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对 董 事 会 制 定 或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修 改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审 议 ,并 经 过 半 数 监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事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 四 )公 司 当 年 盈 利 且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但 未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管 理 层 需 向 董 事 会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提 交 详 细 的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如 遇 到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经 出 席 股
成 重 大 影 响 ,或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专 题 论 述 ,详 细 论 证 调 整 理 由 ,形 成 书 面 论 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董
报 告 并 经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同 意 意 见 后 ,提 交 股 东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如 遇 到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公 司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变 更 前 ,应 充 分 听 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独 立 董 事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独 立 董 事 可 向   成 重 大 影 响 ,或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公 司 通 过 电 话 、传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真 、邮 件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互 动 平 台 等 方 式 与 股 东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并 在 股 东 大   专 题 论 述 ,详 细 论 证 调 整 理 由 ,形 成 书 面 论 证
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陈述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                       报 告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议 案 ,由 监 事 会
意见。                                                       发 表 意 见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经 出
      六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定 期 报 告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过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可 能 损
况 。 如 公 司 当 年 盈 利 但 不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的 ,应    害 公 司 或 者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有 权 发 表 独 立 意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说 明 原 因 及 留 存 资 金 的 用 途 ,当   见。
年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使 用 原 则 或 计 划 安 排 ,独 立 董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
事、监事会对此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意 见 ,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六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定 期 报 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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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的审批意见
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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