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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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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
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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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6月7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799号星河湾酒
店狮子座双子座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6月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2024年6月7日9:15至2024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4年5月31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6人,代表股份合计
400,340,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09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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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名,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231,374,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9.8853%。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
名,代表股份168,965,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4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72,512,95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2.2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54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人,代表股份
168,965,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4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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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5.00               《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6.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9,57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
 34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414,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750,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5578%;反对347,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7%;
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2405%。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9,984,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347,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157,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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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99.7937%;反对347,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7%;
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46%。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99,57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347,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750,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5578%;反对347,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7%;
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2405%。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00,332,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8,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504,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99,57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347,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750,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5578%;反对347,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7%;
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2405%。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00,332,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8,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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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504,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42,222,774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85.4829 % ;反对
57,105,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642%;弃权1,012,561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394,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6.3109%;反对57,105,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021%;弃权1,012,5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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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善良                                         王   强



                                          经办律师:

                                                                林   茜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