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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轮智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8-23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
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或有特
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独立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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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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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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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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