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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31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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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 时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工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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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份 306,878,8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0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2,475,97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42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402,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7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6,980,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4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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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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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54,010,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724%;
      反对 52,859,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50%;弃
      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12,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860%;反对 52,859,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055%;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53,971,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96%;
      反对 52,89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77%;弃
      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73,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56%;反对 52,89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45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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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53,96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72%;
      反对 52,86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81%;弃
      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66,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80%;反对 52,86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153%;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53,96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72%;
      反对 52,86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81%;弃
      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66,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80%;反对 52,86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153%;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4,010,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724%;
      反对 52,85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48%;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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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12,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860%;反对 52,85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050%;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3,94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08%;
      反对 52,88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45%;弃
      权 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46,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77%;反对 52,88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357%;弃权 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3,994,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672%;
      反对 52,873,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94%;弃
      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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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96,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95%;反对 52,873,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5195%;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8、《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06,370,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
      反对 4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72,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3%;反对 4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41%;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9、《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06,314,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2%;
      反对 5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16,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3%;反对 5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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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数的 0.5676%;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1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97,291,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59%;
      反对 1,4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1%;弃权
      8,132,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5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144%;反对 1,4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002%;弃权 8,132,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5%。

          11、《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06,395,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4%;
      反对 4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96,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2%;反对 4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899%;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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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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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何   畏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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