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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3  

股票代码:002038                股票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

公告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明波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90 人,代表股份 406,255,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5440%。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93,647,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7 人,代表

股份 12,608,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408,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2%;

反对 3,1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9%;弃权 734,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761,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4934%;反对 3,1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6790%;弃权 734,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家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244,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8%;

反对 3,293,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8%;弃权 71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97,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1917%;反对 3,293,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1236%;弃权 71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和黄凌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