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62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 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 律师、郑佳展律师参加兔宝宝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临溪街 588 号公司总 部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14.《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德华兔宝宝 法律意见书 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的股份数 458,834,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5.832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414,876,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831%;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18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43,958,3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0,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 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合计回避表决权股份数 371,911,668 股。 8.《关于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7,629,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74%;反对 1,204,999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65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赵建锋先生、漆勇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权股份数 34,170,000 股。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738,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1%;反对 95,900 股;弃权 0 股。 13.《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701,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均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权股份数 381,120,003 股。 14.《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458,821,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