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12-1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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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
件,以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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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八条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为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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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
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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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