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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2-06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公司向曾琴、徐广忠等 166 名
投资者赔偿损失 8322449.85 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53203.28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
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民终 5576-5594、5596-5700、5702-5723、
5955-597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对涉及曾琴、徐广忠等 166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
2022 年 7 月 9 日、2022 年 8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2、2022-057、2022-071、2022-099、2023-080、2023-104)
以及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2023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7 月 6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068、2023-077、2023-087、2023-
11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53203.28 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281.6 元,多
缴的 1078.32 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