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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07-1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2024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618,094,71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1310%。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7,903,5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024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91,1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1.106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93,1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07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
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与怒江州扶贫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续聘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两项议案,前
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