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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统借统贷资金暨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4-13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统借统贷
                        资金暨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24 年 10 月 10 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第六次临时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 2 亿元统借统贷资金的议案》。为保障控股
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销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公司”)、
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公司”)的经营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同
意公司向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 2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三年,以统借统贷方式提供给
天然气公司(期限和利率不变,公司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再由天然气公司转借给销售公
司、曲靖公司、玉溪公司,用于补充经营周转。鉴于天然气公司的其他股东云南能投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关联董事张万聪、滕卫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
供 2 亿元统借统贷资金暨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详见 2024 年 10 月 12 日
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24 年营贷字 026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贰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根据天然气公司实际用款需求,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与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YEIC-2024-07-0004),并于同日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
了《统借统贷借款协议》(编号:YEIC-2024-07-0009),公司向天然气公司提供 2 亿元统借
统贷资金,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按其持有天然气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债权等比例向
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及《统借统贷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出借给债务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的人民币贰亿元整本金及利息(以下简称“主债权”),甲方以上述主债权金额为基数按其持
有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债权等比例向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的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期届满之日起一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各方协商延长
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清偿日期届满之日。
    如上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自上述主合同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二)《统借统贷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人(甲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资金筹集人(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贰亿元整 。
    2.统借资金来源
    本协议项下的统借资金来源于乙方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的编
号为 2024 年营贷字 026 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3.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天然气销售、曲靖、玉溪三家全资子公司补充经营性资金。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协议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三年,自款项划入甲方账户时起算。
    5.利息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
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1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
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如浮动周期为每日,则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当日。
    6.借款划拨

    乙方分一次划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1)2024 年 11 月 18 日,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7.借款归还

    (1)甲方有足额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除按本协议

约定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外,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2)借款归还

    甲方分 6 次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分 6 次归还本金至乙方账户,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2025 年 5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25 年 11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26 年 5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26 年 11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27 年 5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27 年 11 月 15 日,金额: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3)付息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日利率=年
利率/360。
    (4)展期
    若甲方需要展期,至少应在每笔借款到期日前提前 30 日向乙方提交书面展期申请,经乙
方书面同意后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展期,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
按期足额还款。
    (5)提前还款
    若甲方需提前归还本金的,须提前 5 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可提前
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利率结清
利息。
    8.统借资金其他费用的承担
    统借统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利息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和税金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9.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
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
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甲方如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兼并、增减资本、联营、合资、更名、对外重大
投资、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受到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乙方权
利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
协议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在借款期限内,若甲方发生股权变更,则在股权变更实施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结
清贷款。
    10.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守约方在主张权利时
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或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按协议利率上
浮 50%(称为“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月
在结息日或者结息日的对日按“(未付利息及罚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360”计算计收
复利。逾期 15 日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甲方支付逾
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就其违约使用的
借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按协议利率上浮 100%(称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
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月在结息日或者结息日的对日按“(未付罚息×逾期利率×逾期
天数)/360”计算计收复利。
    11.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2.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天然气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曲靖公司、玉溪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
理和风险控制,整体风险可控。公司已与天然气公司签订统借统贷借款协议,在提供资助的
同时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管控,并密切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情况,控制资金风险。天然气公司其他股东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已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按其持有天然气公司的股权比例
对应的债权等比例向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20,14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2.93%。其中,公司向参股公司勐腊天勐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天勐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人民币 147 万元已逾期,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全部计提了
坏账准备,上述委托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公司将继续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天勐公司破产清算等各种措施妥善解决该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4
年营贷字 026 号);
    2.公司与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YEIC-2024-07-0004);
    3.公司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统借统贷借款协议》 编号:YEIC-2024-07-0009)。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