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4-05-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得润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 联系电话:15989332479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139228542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是。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2023]266 号):公司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关联交易制度)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2024年1月19日,公司披露了整改报告,根据公
司披露的整改报告:(1)公司对《公司章程》相
1
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及修订,增加担保责任追究内
容,并分别于2023年11月29日和2023年12月18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2)公司制
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8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
披露;(3)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发布了修订后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明确了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和
报备、保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保荐人已针对上述问题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培
训,查阅了修订的规章制度,督促公司切实完善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
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公
司存在对外提供流动性资金扶持未按相关制度规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保荐人提示公司持续关注款项回收事项,持续加
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1
注
规定报送
详见保荐人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
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1)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1
两次现场检查情况及核查意见一并出具。
3
2023年度存在一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公司2023年在与战略合作方重庆长秦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的贸易交易中存在流动性扶持的情况,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共计11,162.39万元,上述款项将
在业务结束后一年内全部归还。由于公司在上述流
动性扶持中未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证天通
(2024)证专审36110002号),提醒报告使用者关
注:得润电子公司2023年在与战略合作方重庆长秦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秦汽配”)的贸
易交易中存在流动性扶持的情况,截至2023年12
月31日共计11,162.39万元,上述款项将在业务结
束后一年内全部归还。由于得润电子公司在上述流
动性扶持中未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
述事项的背景为:公司与深圳市鑫诺壹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诺壹”)、广州兴铠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铠贸易”)、深圳天下无忧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忧”)及重庆长秦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秦汽配”)签署了
五方合作协议,由公司对外向上游原材料供应商采
购原材料后销售给兴铠贸易及鑫诺壹,由兴铠贸易
及鑫诺壹销售给长秦汽配,长秦汽配完成生产加工
后销售给天下无忧,天下无忧销售给公司,公司再
最终销售给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铃控股有限
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公司间接向长秦汽配支付
的货款金额超过向长秦汽配应收的原材料款金额,
相应差额被公司及会计师认定为对长秦汽配的流动
性扶持。上述事项在审计报告基准日后仍然延续。
4
(2)2023年12月29日,因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
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
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收
到了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监
管整改要求,公司进行自查。经查证,2020年度至
2021年度,公司部分客户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
阶段性困难,未能按期向上市公司支付货款,致使
公司现金流趋紧。为支持客户生产发展,从而间接
保证上市公司运营资金水平、生产经营正常和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前述客户提供了资金
支持。按照相关准则及法规规定,公司将最终源自
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计入所
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对2020年度、2021年度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因前述会计差错更正
后影响以后年度各期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因此对
2022年度、2023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由期初数
造成的影响一并追溯调整。
(3)大额募投项目资金支付给一家工程建设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
51,143.90万元,支付募投项目工程款39,230.71万
元,支付对象为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
募投项目累计投入资金的比例为76.71%;(2)大
额募集资金用于补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用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金额30,000.00万元及终止
募投项目永久补流资金33,068.56万元,合计
63,068.5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流。
(4)根据公司2024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
5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收到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023)川15民初45号】,就四川港荣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荣集团”)与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中院已于2023年11月23日立
案。主要事由系因为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港荣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
659,516,963.70元。2024年4月,公司收到宜宾中
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港荣集团撤销诉讼,
回购具体事宜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5)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已质押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
(6)2023年公司经营业绩仍旧亏损,资产负债率
较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短期内
偿债压力较大。
(1)公司已进行自查,承诺上述款项将在业务结
束后一年内全部归还;保荐人将督促公司按照计划
落实款项回收。
(2)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差错更正并披露。
保荐人已对公司及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进行了现场培训,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
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工作,确
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3)鉴于公司本年度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内部
控制缺陷等事项,保荐人提醒投资人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合规性,并注意相关风险。同时,鉴于目
6
前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可能存在无法按期归还的风险。
(4)保荐人提请公司注意融资情况、合理安排资
金使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避免因该事
项再次出现上市公司被诉讼或执行而利益受损的情
况。
(5)公司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提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妥善处理股份质押冻
结事项,防范控制权变动风险。
(6)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结构,保荐人提示公司
持续关注业绩变动情况及关注资金管理,并根据需
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4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及
针对监管关注事项,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募集资
金管理规范、合规交易等内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露 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应当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保证公
7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准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确、完整,避免出现内部控制未能充分有
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 效执行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
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
以下问题:(1)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措 施 的决 定 》 ( [2023]26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至 2022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
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根据
监管整改要求,公司本期对2020-2021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因前述
会计差错更正后影响以后年度各期财务报表
的期初数,因此对2022年度、2023年度相
关财务报表科目由期初数造成的影响一并追
溯调整;(2)公司存在对第三方提供流动
性资金扶持的情况,在前述流动性扶持中未
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
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保荐机构已经针对信息披露质量、内控管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
2.公司内 理对公司及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现场培训,督促公司及
部制度的
立和执行存在以下问题:(1)2023 年 12 相关责任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
建立和执
行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
圳监管局出具的《决定书》,公司存在《公
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8
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2)公司存在对第三
方提供流动性资金扶持的情况,在前述流动
性扶持中未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
序。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3.“三会” 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
不适用
运作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保荐机构提示各位投资者:截止本报告出
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质押
4.控股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 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若其
东及实际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事项一直未
控制人变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存在被强制过户、司
动
法拍卖等风险,进而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
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
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决策程序文件,实地走访募投项目主要建设 鉴于本年度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内部控
5.募集资 工程商、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制缺陷等事项,保荐人提醒投资人关注公
金存放及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并注意暂时用于
使用 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可能存在无法按
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 期归还等相关风险。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保荐人关注到:
公司大额募投项目资金支付给一家工程建设
商;公司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大额募集资
金用于补流。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
6.关联交 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不适用
易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9
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
7.对外担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不适用
保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8.购买、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
不适用
出售资产 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业
务类 别
重要 事
项 ( 包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括 对 外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
投 资 、 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
不适用
风 险 投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资 、 委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
托 理 大问题。
财、 财
务 资
助、 套
期保 值
等)
10.发
行人或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以前年度
者其聘
会计差错更正、对第三方流动性扶持等事项
请的证 不适用
的访谈,配合提供了核查底稿、访谈纪要等
券服务
资料。
机构配
合保荐
10
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
(包括经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营环境、 文件、财务报表、公司征信报告,查阅了公
业务发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
展、财务 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 保荐人已提醒公司管理层关注公司日常经
状况、管 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 营情况 及融资情况,关注 流动性风险 应
理状况、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经营业绩持 对。
核心技术
续亏损,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
等方面的
负,且短期债务压力较大。
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非公开发行时投资者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
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11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
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
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
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
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
12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
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
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
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
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
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
13
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
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
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
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
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
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
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
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
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14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
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
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15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
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
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
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
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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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
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
《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
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
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
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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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
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
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
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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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迪 曾劲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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