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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31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 22A-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Boulevard, Shenzhen, P.R.C.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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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朝凤路366号得润大
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2
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2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82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65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4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0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9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27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2,47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260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3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
签名。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53%;反对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145%;反对152,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85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53%;反对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145%;反对152,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85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4,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34%;反对1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487%;反对155,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51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
的99.8753%;反对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145%;反对152,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85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4,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34%;反对1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487%;反对155,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51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4,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34%;反对1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487%;反对155,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51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254,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244%;反对2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042%;反对215,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95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86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7.0601%;反对3,600,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9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102%;反对3,600,53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8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
    9.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2,31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733%;反对1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12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93,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460%;反对155,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513%;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韩琳琳




                                                    林一统




                                                 202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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