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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5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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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
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朝凤路366号得润
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97,60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14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680,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39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014名,均为截至2024年11
月1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 其授权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283,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17.086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

签名。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553,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2932%;反对41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4042%;弃权3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50,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1497%;反对417,461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490%;弃权

                                  4
3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01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韩琳琳




                                                 陈锦涛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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