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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01-16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
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1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 或 R2 的理财产品。
    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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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
R5 为高等风险(激进型)。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
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
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仍需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委托理财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牵头财务部门,结合
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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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内,牵头财务部门,拟定月度委托理
财计划,提交董事长审批;
    3、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
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及负面舆情,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等共同商讨方案,
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4、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法务部门、财务部
门、董事会秘书室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经法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会签,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办理相关业务;
    5、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关注跟
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机构以及产品的情况;负责监控理财产品市场行情,识别和评
估市场风险以及与委托理财相关的风险事件,提出风险预警;会同法务部门、财
务部门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
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7、负责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
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
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
合法权益;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法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财务部门: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拟定的年度及月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
需要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研判;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委托理财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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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披露;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委
托理财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检
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
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
董事应就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存放委托理财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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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出现产品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委托理财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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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
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
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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