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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旅游: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16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牵头为提名委员

会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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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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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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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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