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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10月30日修改)2024-10-31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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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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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
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
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
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
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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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
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
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
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
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
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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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
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
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水电二局股司
〔2012〕61 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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