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远光软件: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91 号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10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
珠海市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 202,910,7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09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6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48,609,97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47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56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87,749,322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60 %。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 1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议案 6、7、8 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任晓霞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43,890,85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19,414 股。

    1.2    选举秦秀芬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44,219,54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48,101 股。

     2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650,783,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 %;反对
514,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弃权 222,74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7,012,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8 %;反对 514,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4 %;弃权 222,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8 %。

     3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1,16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09 %;反对
10,081,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4 %;弃权 271,32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

     4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1,12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8 %;反对
10,159,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4 %;弃权 239,42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

     5   《关于修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1,105,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15 %;反对
10,166,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4 %;弃权 248,34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

     6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41,2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 %;反对
10,089,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6 %;弃权 219,06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4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0 %;反对 10,089,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83 %;弃权 219,06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7 %。

     7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41,196,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54 %;反对
10,102,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6 %;弃权 221,128 股,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25,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49 %;反对 10,102,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31 %;弃权 221,1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0 %。

     8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41,173,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18 %;反对
10,098,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9 %;弃权 249,52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01,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78 %;反对 10,098,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78 %;弃权 2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4 %。

     9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1,144,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4 %;反对
10,13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3 %;弃权 243,16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91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______________



                                            黄沫荻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