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他人员(如必要)的
股权激励计划;
   (六)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资格、获授条件、行权条件等
进行审查;
   (九)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
                                 2
会提出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
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
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
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
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以供其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3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4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有关事项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5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