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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3-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

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

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

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2、审计计划;

    3、风险判断;

    4、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5、本年度审计重点。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

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公司应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

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

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

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

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因执行中国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2.8 条、第

2.2.12 条、第 2.2.13 条、第 3.5.17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确认并披露个人简历情况,包

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

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

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