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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4-02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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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2547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
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决议作出。

     (二)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补充公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更新后)(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通知各股东的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满二十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00,在北
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作
宝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为2024年3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97,24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984%。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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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244,811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8376%。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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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预算报告》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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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2026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56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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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2024年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56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56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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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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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华先生、陈荣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15.01 选举王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93,002,4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35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7036%。

     15.02 选举陈荣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93,002,4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35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0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7036%。

     (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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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房明达




                                                  张   霞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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