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24-04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回购实施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次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93,975,62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的股份 9,718,900 股后的 1,184,256,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 29,606,418.00 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 0.2479650 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 10=29,606,418.00 元 /1,193,975,620 股×10=0.2479650 元/10 股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9,606,418.00 元/1,193,975,620 股 =0.0247965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 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47965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鉴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目前处 于回购实施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权利。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如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 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具体金 额以实际派发情况为准。 2、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景兴转债正处于转股期,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 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存在因可转债转股继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以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即 202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景兴转债已暂停转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193,975,620 股 扣 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股 份 9,718,900 股后的 1,184,256,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0.22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注】 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及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93,975,62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9,718,900 股后的 1,184,256,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 29,606,418.00 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 0.2479650 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 10=29,606,418.00 元 /1,193,975,620 股×10=0.2479650 元/10 股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9,606,418.00 元/1,193,975,620 股 =0.0247965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 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47965 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景兴转债转股价格将由 3.40 元/股调整为 3.38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景兴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0)。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景兴纸业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吴艳芳 咨询电话:0573-85969328 传真电话:0573-85963320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