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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猫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历
尧黑猫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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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8,281,6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62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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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42,620,809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611%;反对 751,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
弃权 165,7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514,29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11%;反对 751,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4%;弃权 165,724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5%。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44,3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
对 562,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弃权 175,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31,3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7%;反
对 495,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弃权 155,3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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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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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白     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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