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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日(周一)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周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 月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
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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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永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总数 为
759,037,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44,58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3.9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455,20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 共 计23人 ,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为
171,165,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56,71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45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58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东北特钢集团山东鹰轮机械有限公司67%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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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70,676,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45%;反对3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3%;弃权1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587,871,726股股份,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676,95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反对37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3%;弃权1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钟婉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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