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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沙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0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06 第 049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06 第 0497 号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召开。

     2. 2024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4-04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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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24年9月6日下午2:00在江苏省张家
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季永新先生主持。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至
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9日。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522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799,650,4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5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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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 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
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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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钟婉珩:




                                          赵皓宇: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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