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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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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
工作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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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的管理:

    (一)定期对负责对外传播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舆情管理培训,确保传播
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
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的传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迅速调查、
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时
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并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


                                   3
司不稳定因素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等
具体情况,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活处
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4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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