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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洋: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5-0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                                            ……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法人单位任职的;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且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基数内:      应当回避表决,且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基数内:

(一) 交易对方;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限制或影响的;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六)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 12 个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独立董

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高于 0.5%的关联交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易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进    第二十条 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进

行决策的程序为:                                 行决策的程序为:

……                                             ……

(二)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     (二)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通过;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品种;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报酬;

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七条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

关联交易;                                       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事宜,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因变更上述相应条款并依次对原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
      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