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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3-25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 2022 年累计发生

                                    1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一)

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3号)内容如下:

    杨江红: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 .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3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于 2020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

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内容如下:

    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4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冯斌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 2020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9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中

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

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们任职期间的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

                                         5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

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

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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