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 2022 年累计发生 1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一) 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3号)内容如下: 杨江红: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 .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3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于 2020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 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内容如下: 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2022 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2023 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4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冯斌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 2020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9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中 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 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们任职期间的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 5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 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 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