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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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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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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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因 2024 年 3 月 20 日原公告中部分内容有误,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投票表决结
果更正为“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该变更不涉及本
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案等的变更,不涉及投资者利益,不影响
本次会议通知的效力。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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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87 名,代表股份 965,922,67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7.2940%,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7,070,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0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38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8,852,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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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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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的第 1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表决,表决同意
股份 195,952,174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1180%,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 中 , 出 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股 东 的 表决 情 况 为: 同 意 股份
195,862,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379%;反对股份 23,53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5%;弃权股份 335,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26%,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
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表决同意股份 159,471,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526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 159,321,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5082%;反对股份 34,85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24%;弃权股份 25,553,2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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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94%,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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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郑 赛
经办律师: 党 敏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