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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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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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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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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

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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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5 名,代表股份 813,138,27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3951%,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3,055,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5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0,083,0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7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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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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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的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0,964,4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32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7,253,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21%;反对股份 2,126,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27%;弃权股份 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第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0,547,55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814%,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6,836,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85%;反对股份 1,87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7%;弃权股份 716,100 股(其中,因未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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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488%,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会议的第 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1,551,55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4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7,84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98%;反对股份 1,539,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9%;弃权股份 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因此第 3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会议的第 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1,551,55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4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7,84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98%;反对股份 1,527,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5%;弃权股份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8%,因此第 4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会议的第 5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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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752,58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4768%,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7,041,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15%;反对股份 12,373,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40%;弃权股份 12,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5%,因此第 5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次会议的第 6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0,440,45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682%,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6,729,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18%;反对股份 2,028,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47%;弃权股份 669,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6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535%,因此第 6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会议的第 7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11,216,55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63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7,505,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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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0%;反对股份 1,862,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82%;弃权股份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8%,因此第 7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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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郑 赛



                                                    经办律师:王 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