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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30  

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   电话:(029)68206166   传真:(029)68206135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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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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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八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的《关

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公

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并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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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86 名,代表股份 805,001,67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0809%,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3,055,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68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946,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3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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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的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表决同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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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01,80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608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1,658,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64%;反对股份 26,707,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86%;弃权股份 592,53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50%,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表决同意股份

776,804,3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972%,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0,761,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42%;反对股份 27,891,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71%;弃权股份 305,80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87%,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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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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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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