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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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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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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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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

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大会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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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82 名,代表股份 820,742,0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6886%,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3,055,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779 人 , 持 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47,686,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1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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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
       5
               议案

       6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增补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8.1       选举韩强先生为监事

     8.2       选举聂婷女士为监事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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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 次 会 议的 第 1 项 议案为 特别 决议事 项,表 决同意 股份

812,1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7%,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0,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7%;反对股份

8,182,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80%;弃权股份 4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3%,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 次 会 议的 第 2 项 议案为 特别 决议事 项,表 决同意 股份

812,1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7%,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0,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7%;反对股份

8,202,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23%;弃权股份 4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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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9%,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 次 会 议的 第 3 项 议案为 特别 决议事 项,表 决同意 股份

812,12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01%,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4,2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12%;反对股份

8,154,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92%;弃权股份 4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6%,因此第

3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 次 会 议的 第 4 项 议案为 特别 决议事 项,表 决同意 股份

812,25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4%,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547,6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51%;反对股份

8,101,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49%;弃权股份 3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因此第

4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本 次会议的第 5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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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19,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6%,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508,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66%;反对股份

8,030,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13%;弃权股份 4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

因此第 5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本 次 会 议 的第 6 项 议 案为 普 通决 议 事项 , 表决 同 意股 份

812,126,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02%,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5,1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28%;反对股份

8,167,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15%;弃权股份 4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7%,

因此第 6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本 次 会 议 的第 7 项 议 案为 普 通决 议 事项 , 表决 同 意股 份

812,645,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5%,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934,1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028%;反对股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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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95%;弃权股份 6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6%,

因此第 7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韩强先生、聂婷女士为公司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1. 选 举 韩 强 先 生 为 监 事 适 用 累 积 投 票 制 , 表 决 同 意 股 份

794,55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0,839,85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56%。

        表决结果:韩强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8.2 选 举 聂 婷 女 士 为 监 事 适 用 累 积 投 票 制 , 表 决 同 意 股 份

793,115,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9,404,36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586%。

        表决结果:聂婷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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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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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党敏



                                                           经办律师:                   郑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