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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脉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1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45,115,32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4.9532%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07,5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股份数15,536,659股后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991,963,341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41,28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68%;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2,71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864%。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3,832,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

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86,7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04,1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3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148%;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4,9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2,3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59%;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4,9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2,3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59%;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3,7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1,1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46%;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0%;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4,9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2,3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59%;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2,0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9,4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03%;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3%;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0,8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8,2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89%;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1,303,60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8%;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8%;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9%;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8.820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1,303,60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8%;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8%;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9%;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8.820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1,303,60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8%;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8%;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9%;反对3,787,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8.8207%;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5,072,02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9,419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03%;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3%;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4%。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敏、敖菁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