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普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2、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 1 公司《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提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3、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临时提案发布了《易普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提案程序完备;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要素齐备。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及其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合计十四 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临时)、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临时提案事项的 专项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 389 号易普力公司 602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上述股东大会 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779,070,964 股股份, 2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806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人,共计持有公司 188,570,89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15.201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 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3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其中,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攀钢集团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案均进行了投票表决,未对议案 4、议案 5 进行回避表决;议案 4、议案 5 剔除 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未回避表决的股份后,仍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项议 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41,7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089,044 股(剔除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未回避表决的股份),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 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89,044 股(剔除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未回避表决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9,160,008 股(剔除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未回避表决的股份),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 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89,044 股(剔除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未回避表决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攀钢集团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64,0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 0.000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64,0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2024 年-2026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29,609,60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70,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41,7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70,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35,0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 99.9993%;反对 6,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64,0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张俊程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41,7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7,641,75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570,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朱 龙 经办律师: 吴 涛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1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