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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天康生物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4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天康企业大
厦 11 楼公司 4 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成辉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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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54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441,241,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19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9,159,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307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5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082,1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1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931,8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63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431,601,8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53%;反对 9,062,5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539%;
弃权 577,4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91,9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32%;反对 9,062,5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91%;弃权 577,402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7%;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431,539,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011%;反对 9,105,6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636%;
弃权 596,7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29,5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59%;反对 9,105,6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8%;弃权 596,702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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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委派杨玉玲律师、李莎律师及潘建军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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