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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公司章程(2024年2月)2024-02-24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高要

      二〇二四年二月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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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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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
函》(粤办函[2000]64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200725995439Y。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

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ongtu Technology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邮政编码 5261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464.923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
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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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

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生产,吸取先进的经营方法,实行

科学的管理,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汽车、
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子仪表、通讯、机械等各类铝合金压铸件和镁合金压铸件及其相关
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
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
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

式。具体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投资及投资管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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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高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广东省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然
人唐大泉和廖坚。公司成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普通股股票 5000 万股,其中:高要鸿
图工业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1840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经评估的厂房、设备、专有技术
作价人民币 230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认购股份数
为 1600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广东
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560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 700 万元,出资
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高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400 万股,出资
方式为以经评估的设备作价人民币 50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广东机械
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300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 300 万元及以专有技术作价
人民币 75 万元,合计 375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自然人唐大泉和廖坚认
购股份数均为 150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现金人民币 187.5 万元,出资时间均为 2000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广东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被划转给了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持有,自然人唐大泉和廖坚已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其余发起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464.923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464.9239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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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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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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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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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
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
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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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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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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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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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将在通知中明确表决时间、表决
程序和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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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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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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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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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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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且获提名票数列前十五名和前五名的为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

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
式选举产生。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
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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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提案通过

之日起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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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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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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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但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

起一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人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实现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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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财务总监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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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
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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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式。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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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并按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文件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
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和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资料;

   (七)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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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
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
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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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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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及副总裁的职权,由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可以兼任财务总

监。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有关解聘、辞职的程序和办法在财务总监与公司订立的劳务

合同中具体规定。

   财务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的职责如下: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符合董事会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算工作,确

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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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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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会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
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和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
公司纪委设纪委书记 1 名和其他纪委委员若干名。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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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
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
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
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
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群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
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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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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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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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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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

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
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
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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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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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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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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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政策的规定自行聘用职工并制定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医疗、退休保险基金,职

工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劳动保护及有关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节假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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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登记/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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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昭学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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