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 1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14:30,召 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 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 人,代表股份 914,789,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322%。本 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4,757,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0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表股份 919,546,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12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3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股东大会议案关联股东回避情况 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 已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7,520,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6%;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45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5,851,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82%; 反对 3,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1%;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5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955%;反对 3,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528%;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5.《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9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898%; 反对 2,94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0%;弃权 756,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588%;反对 2,94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0941%;弃权 756,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4471%。 6.《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7,768,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6%; 6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2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101%;反对 1,2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383%;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8.《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3,065,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弃权 4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3,065,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608%;弃权 40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1849%。 上述第 1-7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其中第 5 项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 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上述第 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 4-8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7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 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