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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0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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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14:30,召

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

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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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 人,代表股份 914,789,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322%。本

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4,757,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0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表股份 919,546,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12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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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股东大会议案关联股东回避情况

   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

已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7,520,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6%;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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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45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5,851,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82%;

反对 3,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1%;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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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955%;反对 3,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528%;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5.《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9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898%;

反对 2,94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0%;弃权

756,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588%;反对 2,94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0941%;弃权 756,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4471%。

   6.《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1,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31%;弃权 1,962,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426%。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7,768,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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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2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101%;反对 1,2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383%;弃权 521,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6516%。

   8.《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16,079,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0%;

反对 3,065,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弃权

4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43%;反对 3,065,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608%;弃权 40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1849%。

   上述第 1-7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其中第 5 项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

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上述第 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 4-8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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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

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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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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