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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3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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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
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97,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284%。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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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389 人,代表股份 107,148,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8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90
 人,代表股份 107,191,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9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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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66,928,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83%;反对 39,691,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0289%;弃权 5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28,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83%;反对 39,691,8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89%;弃权
5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053,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 41,937,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1236%;弃权 2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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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53,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 41,937,2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36%;弃权
2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
案未审议通过。
    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473,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 43,48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5642%;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473,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 43,481,4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42%;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
案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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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69,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05%;反对 41,04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07%;弃权 4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1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063%;反对 41,042,3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87%;弃权
4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0%。
    该议案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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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梅梦元/
                                                         夏佳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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