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2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

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9 人,代表股份 914,677,1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279%。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525 人,代表股份 65,066,3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70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526

人,代表股份 65,097,3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716%。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54,118,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45%;反对 23,510,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97%;弃权 2,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2,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356%;反对 23,510,9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66%;弃权

                                    4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