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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4-08-22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一)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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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1,403 万份,激励对象为 138 人。

    (七)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 2021 半年度权益分派已调整至 4.2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 50 万份,激励对象为 9 人。

    (九)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

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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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八

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与第八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了 2 项议案。

    (十三)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与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十四)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由于 4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9.2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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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所作的具

体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9.2 万份,本次注销不会影响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9.2 万份予以注销,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行权前,公

司和激励对象尚需持续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在保持满足

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本次行权的条件成就。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在规

定期限内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股票期权注销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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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08003 号);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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